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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李*与庄*、中国太平洋**赣榆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原告李*在与被告庄*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受伤,其有权依法获得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故依上述范围,李*因交通事故所受损失计算如下:

  • 姜**、杨*等与李**、中国太平洋**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民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李**驾驶苏A×××××号轿车与杨**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碰撞,致杨**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本起事故经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方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苏A×××××号轿车在被告中国太平洋**南京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责险(不计免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

  • 朱*与居红星、中国人**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医药费。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医药费金额为61162.75元。被告人保苏州分公司提出应扣除20%非医保用药费用。被告居红星认为应全部由被告人保苏州分公司承担。本院认为,原告因事故受伤,其所花医药费发生于伤后治疗期间,被告人保苏州分公司未举证否定相关费用与原告因事故受伤治疗的关联性,亦未就其提出的扣除非医保费用提供相关依据,故对其该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据此,本院认定原告医药费损失为61162.75元。

  • 许**与中国平安财**州中心支公司、尚培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九条规定,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还规定,本解释自201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本案在该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应当适用该解释。平安保险徐州

  • 孙**与徐*、泗**医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被告徐*驾驶小型专用客车与原告孙**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孙**受伤及车辆受伤。根据事故责任及加重机动车一方责任,被告徐*应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故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被告徐*

  • 曹**、孟**等与中国人民**司大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最**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

  • 刘**与侯**、中国平安财**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以外的第三人人身、财产受损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 陆**与侯**、中国平安财**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机动车以外的第三人人身、财产受损的,应当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 张**与吴**、中国人民**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吴**驾驶机动车与张**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受伤,吴**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对张**受伤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吴**驾驶的机动车在人**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责任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张**的损失应由人**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吴**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人**公司根据吴**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比例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予以

  • 冯*与中国人**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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